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动态>业内新闻>>心理咨询师现身审判法庭 海曙法院将心理鉴定制度引入少年刑事案件审理
 
心理咨询师现身审判法庭 海曙法院将心理鉴定制度引入少年刑事案件审理
 文章来源:中国高院网 文章作者:记者 陈海滨 通讯员 韩 暄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7-05-29  字体: [ ]  
   本报宁波5月25日电 今天上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青少年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庭审后,一位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进行了心理测评,并向合议庭汇报了鉴定结果。心理鉴定的结论将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据了解,这是海曙区法院首次对青少年被告人实行专业心理鉴定,在全省也属于首例。

    被告人胡某系外来务工人员,今年刚满18周岁。据胡某陈述,他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生活极不稳定。2006年,他来到宁波打工,一个月后辞职。同年12月25日,胡某伙同他人经预谋,乘坐一人力三轮车至宁波市鄞州区雅戈尔服装厂附近的机耕路时,使用暴力将三轮车车主摁在地上,抢劫财物。今年1月5日,胡某又伙同他人,在海曙区一杂货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取财物。

    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承办法官鉴于胡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且系自首,考虑是否可对他适用缓刑,以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精神,适用缓刑不但要考虑犯罪情节,同时也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一贯表现等具体情况,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心理因素。

    在该案庭审后,心理咨询师和被告人单独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测试,并据此向合议庭出具了心理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被告人整体心理状态平均值比正常偏低,其他如乐群性低,较孤独,有抑郁倾向;稳定性低,易兴奋,情绪容易受环境支配;永恒性低,责任感缺失,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容易知法犯法,等等。于是,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背景介绍

    委托心理专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鉴定,一方面是为了分析青少年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从而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根据心理鉴定反映的问题,研究确定帮教对策,为判刑后进行个性化矫治提供依据。 字串5



娅俐心理,您心灵永远的家园
预约电话:021-54880166
上一篇:沉迷网游成重症 父亲辞职帮儿子戒网瘾   下一篇:青少年社会发展与网络依附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条款 | 帮助中心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0 - 2008 Yalay Psy 沪ICP备06017946号
版权所有:娅俐心理网 系统集成: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