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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心理咨询室跳楼
 文章来源:金羊网 文章作者: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8-03-21  字体: [ ]  

法院一审判时年未满14岁的原告负80%责任。原告上诉已被受理

编 号: 2221840    
摄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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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X 宽:434 X 300  
说明:ydfhyy831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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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的余生可能永远离不开轮椅了(图片由文父提供)

时年未满14岁的小文(化名)被冤偷手机,情绪激动去学校心理咨询室寻求帮助,得到六位老师的轮番教育后,趁老师走开之际从五楼跳下以死求清白,造成3级伤残,全部治疗费用已超过百万元。上月27日,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小文占80%责任,校方因经验不足,预防不力负20%的责任,需赔付26.5万元。昨日下午,小文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上诉。

本想倾诉冤屈 却遭轮番盘问

2007年1月22日下午3时40分许,在罗湖区外国语学校读初二的小文被怀疑偷了同学的手机,而另一同学更以此为由,脱下小文的裤子并将其推倒在地。尽管在小文倒地的草丛处发现了手机,但仍有同学认为手机是小文偷的。小文在此后不止一次地向同学、老师表示:自己没偷手机,怀疑有人嫁祸,但始终未得到老师及同学们的理解。

回到宿舍后小文心潮难平,便于4时40分左右来到位于该校五楼的“阳光屋”心理咨询室寻求帮助。看小文情绪激动,心理咨询老师张某便通知了小文的年级主任,随后相继有包括年级主任、年级长在内的五位老师来到心理咨询室。

文父提供的派出所的调查情况显示:小文本想向心理咨询老师倾诉心中的冤屈,不料却受到了几位老师的轮番盘问,还要求小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下午6时许,六位老师们均离开了心理咨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家长反映该情况,而小文在原来要写交待“材料”的纸上写下“上活动课时我”的字样后,再也没写下去,在背面写下“冤枉”二字后,从心理咨询室的窗跳下。

家长责怪学校 提出巨额索赔

事发后,小文被送往深圳市莲塘人民医院及深圳市人民医院救治,2007年3月15日转往佛山市中医院骨科进一步治疗,至今尚未出院。据罗湖法院委托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小文的伤残等级的检验鉴定结果:小文因高坠致胸部、腰部及双下肢受伤……鉴定结论为原告(小文)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三级、两个九级。

小文的父亲告诉记者,出事前小文性格开朗,在学校表现一直很好,还是学校的自律委员会值日干部。自从出事后,小文常常哭泣,性格也内向了许多,脾气有时也很暴躁。如今,小文已在床上度过了一年多。

文父认为六名被告老师在调查过程中,采取先入为主的询问方式错误推理是小文偷了手机,期间还采取诱供、恐吓等方式,对其施压,导致原告心理情绪不稳,并未起到看护好小文的责任,导致其跳楼,学校未起到监护责任,应负全责。小文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并提出了229万元的索赔。

未成年人跳楼 被判负80%责任

上月25日,受理此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道,“处理事件的六名老师,均为成年人,应预见到一个14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这类事情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较弱。尤其有心理咨询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更应预见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产生极大心理困扰,继而采取跳楼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但校方因经验不足,而未能预见,导致将原告单独留在501心理咨询办公室仅2、3分钟……”

“法院认为:原告(小文)具有主要过错,应负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被告具有次要责任,本院酌定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高靖 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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