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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上班不值得提倡
 文章来源:人民网>>《生命时报》 文章作者: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7-04-27  字体: [ ]  

    此外,劳动部的法规也对病假期的工资给予了保障,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叶静漪教授也表示,对于平时得了小病只需短期休息治疗的情况,应该如何休假、如何发放工资,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而就要看企业如何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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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驻巴西特派记者张川杜:巴西的法律明确规定,在职的工人或公务员生病,只要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有权休病假,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公司,都得按规定全额付工资。而且,劳工法中规定,签有劳务合同的巴西公务员或工人,每月可持病假条享受多至15天的病假,公司或私人老板必须全额给发工资,15天以后,原单位不再负责发工资,而是转到社会保障部门,由社保机构发放原工资或补贴。对于生病的员工,老板如果还想继续聘用,就得在病假期间付工资,如果不想继续雇用,只需预付一个月的工资,也可打发他走人。 字串7

    企业应该做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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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教授认为:相比较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我们确实还存在一些差距。但保障员工休病假,不只和法律有关,也是企业对员工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保障员工能够健康、快乐地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它能使员工受到激励,没有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来,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这对企业也是有很大好处的。 字串8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大委员梁豫秦:过去,我们提倡“轻伤不下火线”,甚至在一些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中,“带病上班”反成了一种光荣。即使现在的大多数企业,无休止地加班、带病上班,也成了“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荣获“2006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的北京军区总医院华益慰教授至今让我印象深刻,一位身患晚期胃癌、73岁高龄的老人,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还在不遗余力地为病人解除痛苦,直到累倒在一线。华老的事迹听者无不动容,但同时也值得我们深深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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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工作尽职尽责的同时,难道生命的权利就不该被尊重吗?我认为,“带病上班”不值得提倡,身体不适就应该休息或及时诊治。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善待生命。在没有完善制度保障的前提下,企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记得前几年,重庆市曾出台了一项规定,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做出突出贡献者,均可获得10天的健康休养。我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提倡,带病坚持工作不但是违反《劳动法》的表现,与当今企业的人性化管理也是相悖的,企业应给员工获得健康生命的权利,比如,让员工每年享受至少10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多创造一些集体外出郊游的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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